(若非淨僧者請勿閱讀)
若有人發心出家,原則上必須將自己在家時之金錢財物,全數捨淨為妥。若實在找不到可捨給的適當人選,應先作意捨,並於出家後儘快完捨,如此並無罪。若最終未捨淨,則仍有戒不清淨的問題在。
節錄自:A Life Free of Money
原著者:湯敏達 比丘 編譯者:庫那威羅 比丘等
佛陀制有「不持金銀戒」,但不論南北傳佛教僧人,都必須面對到現代金錢供養之風潮!施主怎樣如法供僧呢?依制應供養僧人生活上之必需品,不可供養金錢。但在南傳佛教的傳統中,將金錢交由淨人代受,並由淨人轉換為僧人生活必需品(如:袈裟、藥品、書籍、車票等)後供僧,則是許可的。目前嚴格不受金錢供養之僧伽,數量可說非常稀少。中阿含經云:「...不邪命存命。彼如法求衣被。則以法也。如法求飲食、床榻、湯藥、諸生活具。則以法也。是謂正命。」
在《相應部‧六處相應‧趣相應‧經十:摩尼朱拉迦經》提到:
『對於佛子比丘們,金、銀與錢是不被允許的;佛子比丘們不認可金、銀與錢的納受;佛子比丘們不接受金、銀與錢;佛子比丘們已經捨棄了金銀珠寶,捨棄了錢。』
『無論對於任何人,如果金、銀與錢是被允許的,那麼,對於他而言,五種感官欲樂是被允許的。對於任何允許五欲之樂的人,你可以確定,他不具備比丘的本質,不具備佛陀之子的本質。』
『如來雖曾如是說:比丘需草者,草可求得;比丘需木者,木可求得;比丘需車者,車可求得。然而,如來亦說:比丘絕無可能被允許接受或尋求金、銀與錢。』
以上所述,顯示了:金錢是證悟的障礙,以及真正證悟的人不再使用金錢。比丘接受金錢並不是小過失,它能導致比丘無法證悟涅槃。所有關於金錢戒的摘要即為:「諸比丘,無論如何,如來絕不允許比丘接受或尋求金錢。」
在戒律中,比丘有四條關係到錢的戒。在這些戒條中,「錢」的定義是:任何能用於買、賣的貨幣,包括錢幣、鈔票、支票、金與銀等。
一、金銀戒(rupiya sikkhapada捨墮第18條)
1. 自己接受金錢。
2. 命令他人為自己接受金錢。
3. 允許他人將錢放在自己身旁或為自己保管金錢。
二、金銀買賣戒(rupiya samvohara sikkhapada捨墮第19條)
1. 禁止比丘以金、銀或錢換取其他用金、銀(乃至珠寶)做成的物品,或換取如法的物品(諸如:袈裟、缽或其他必需品。)
2. 禁止比丘用如法的必需品或金、銀等製品,換取金、銀或錢。
三、王戒(raja sikkhapada捨墮第10條)
「假如國王、大臣、婆羅門或居士將買袈裟的錢託付使者:『用這筆錢買袈裟,供養某某比丘。』該使者來見比丘,說:『尊者,我為您帶來買袈裟的錢,請接受它。』比丘告訴使者:『我不接受買袈裟的錢,我接受適時如法供養的袈裟。』使者問:『尊者,誰是為您服務的淨人?』如果比丘需要袈裟,他可以指出為他效勞的人,不論是寺院的淨人或在家居士,說:『某某人是比丘的淨人。』使者囑託該淨人之後,回來對比丘說:『您所指出的淨人已經受我囑託了,尊者,在適當的時侯去找他,他將供養您袈裟。』比丘需要袈裟時,來找淨人,可以出言要求或提醒他二或三次:『我需要袈裟。』如果要求二、三次之後得到袈裟,這樣很好。萬一沒得到袈裟,比丘可以默然站在淨人可見到的地方四到六次,如此做之後,若得到袈裟則很好。萬一沒得到袈裟,比丘再作任何努力,因而得到袈裟則違犯尼薩耆波逸提罪。假如比丘得不到袈裟,可以自行決定,是否親自或派人通知遣使送袈裟錢的施主:『你所寄來為比丘買袈裟的錢沒帶給比丘任何利益,請收回你的錢,別使它遺失了。』
四、門答迦戒(mendaka sikkhapada南傳律藏‧大品‧藥犍度)
「諸比丘,若有信敬佛法的居士將金錢託付給淨人,交代說:『請用這筆錢供養如法的必需品給這位尊者。』如是,諸比丘,如來允許諸比丘接受得自那筆錢的如法必需品。然而,諸比丘,無論如何,如來絕不允許諸比丘接受或尋求金錢。」
【註疏選集】:以下是從註疏中選出的引證,以及作者的補充解釋。
一、出自《普端嚴註》的選集
1. 不只為自己接受金錢是不如法的,如果施主帶錢來,說:「我供養這個給僧團,造一座花園、餐廳或其他。」接受這類金錢也是不如法的。依據《Mahapaccariya註》:任何比丘若為他人接受錢,就違犯突吉羅罪。
2. 如果比丘拒絕接受錢,說:「比丘不許接受這個。」而後施主說:「我將把錢交給木匠或工人,你只要監視他們工作是否適當就行了。」施主將錢給了工匠,離去,那麼,這是如法的。如果他說:「我會將錢交給我自己的人,或者我自己親身保管,無論你需要將什麼東西給予什麼人,儘管派他們來我這裏拿。」這也是如法的。
3. 假如沒有提到僧團、僧群或個別比丘作為接受者,居士們只是說:「我們將這金、銀或錢供養佛塔,寺院、新建築。」那麼比丘不應拒絕,比丘應通知其淨人說:「他們是如此如此說的。」但是,如果他們說:「我們為了佛塔、寺院、新建築而供養這些錢,你拿去保管起來」,如此,比丘就必須拒絕,說:「我們是不許拿這個的。」
4. 如果有人帶大量的金、銀或錢,說:「我將這些供養僧團,諸尊者,請從這裏取得你們的四事供養吧。」如果僧團接受了,僧團就犯戒,使用得自那筆錢財的必需品也是犯戒。如果在他要供養僧團之時,有一位比丘拒絕他說:「這是不許可的」,於是該居士說:「如果這是不許可的,那麼我將保留它。」說完就帶著錢走了,其他比丘不應對該比丘說:「你障礙了僧團的利益」或說其他諸如此類的話,任何對他說這類話的比丘就是犯戒(突吉羅),因為該比丘的拒絕拯救了整個僧團免於犯戒。如果那些比丘拒絕受錢,說:「這是不許可的」,然後居士說:「我將把錢交給淨人或給我自己的人,或我親身保管,你們儘管接受、使用得自於此的必需品吧。」那就是如法的。
二、出自《度疑註》(Kankhavitarani)的選集
1. 「用這筆錢買一件袈裟,供養某某比丘」:(在戒條裡提到)這話顯示施主送錢的動機清淨。如果施主派遣使者時說:「將這筆錢給某某比丘」,那麼,這筆錢是不清淨地被傳送,因為涉及不如法的錢,這種情況下,比丘絕不應指出誰是他的淨人。如果比丘說:「某某人是我的淨人」,則造成錢被比丘接受,比丘就違犯尼薩耆波逸提罪。在這種情況下,比丘能做的只是拒絕接受那筆錢。
2. 若使者的言語不如法:「請接受這筆買袈裟的錢吧!」這話顯示這筆錢必須被拒絕。因為,「我們不接受買袈裟的錢,我們接受適時如法供養的袈裟。」
3. 如果使者以如法的方式問:「尊者,誰是為尊者服務的淨人?」此時比丘可以指出淨人給他。然而,如果使者問:「誰能拿這些錢?」或「我該將這些錢交給誰?」那麼比丘不應指出誰是淨人。當使者以錯誤的方式問,如果比丘指出淨人,比丘就違犯尼薩耆波逸提罪,因為這仍然是命令他人為自己接受金錢。
4. 提及「某某人是為比丘服務的淨人」這話顯示比丘如法的言語方式,比丘只能如此說,他不應說:「把錢交給他」,「他將保管錢」,「他將換錢」或「他將去購買」。如果居士以如法的方式發問,比丘應以如法的方式指出淨人。如果比丘以錯誤的方式指出淨人,他就違犯尼薩耆波逸提罪。
5. 「你所指出的那個人已經受我囑託了,尊者,在適當的時侯去找他,他將供養你袈裟。」意即:我已經囑託那個人,當你需要袈裟的時侯,他將供養你袈裟。如果使者真的如此說了,那麼得到這樣的通知之後,比丘要求袈裟是如法的。如果使者只是前去將袈裟的錢放進淨人的手中,那麼,要求袈裟是不如法的。
6. 如果比丘說:「這位就是為比丘服務的淨人」,並指出當時就在現場的淨人,如果使者在比丘面前將袈裟資金交到淨人手中,並囑咐:「為這位長老購買袈裟之後,請將袈裟供養他。」然後使者就走了。這時,即使比丘沒有被使者通知說:「……淨人已受我囑咐……」等話,比丘要求袈裟仍是如法的。
7. 「我需要一件袈裟」顯示比丘要求袈裟的正確方式,以同樣的意思,用任何語言,說任何物品都是如法的。如下的方式則不如法:「給我一件袈裟」,「為我帶來一件袈裟」,「為我購置一件袈裟」或「為我買一件袈裟」。
8. 向一個沒有邀請比丘提出需求的人要求袈裟,這是一種邪命。